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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所 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6款、第4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1條第5 款,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
。 本案經檢察官丁煥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奕霖 訴訟代理人 劉紹華 被 告 王秉勝 鳳凰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明軒
。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雖提供前揭國泰世華帳戶資料供他人詐欺財物之用,然 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被告有獲得報酬或對價,尚難認 被告有何犯罪所得
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 三、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見本院審訴卷第17至19 頁)在卷可稽,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坦認犯行,並均與告訴人 達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許芳瑜
所示之刑,並就罰 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雖提供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詐欺、洗錢之 用,然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被告有獲得報酬或對價 ,尚難認被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沒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好處 或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又卷內並無積極事證可認 被告確實取得犯罪所得,故不予沒收、追徵犯罪所得之諭知 。又被告所領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所示之 刑。 (六)定應執行刑: 考量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3罪、詐欺得利罪1罪,各罪侵害法 益,對於告訴人所受損害,及犯罪手段相類,並於相近時間 所為,被告所犯4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無顯著不同,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彥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