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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餘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調院偵字第121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齡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偵字第101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越 南籍之外國人(見偵卷第19頁
所示之刑,並分 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
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本案被告所竊取之紅色水桶共3個,其中紅色水桶1個,業據 告訴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查,依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劭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 犯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 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節,定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 駐所扣押筆錄、桃園市政府警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276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判決提出上訴,不得針對本判決上訴,且如不服本判 決,應
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