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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盧瑞琪 被 告 龔聖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229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其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各罪之時間緊密、各別刑罰規範 之目的、侵害法益之類型相同、所犯數罪反映之人格特性, 並衡以刑罰對
所示之 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扣案之手指虎1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所列之刀械,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
所示之刑。 四、沒收: 按查獲之疫區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 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者,因該檢疫物已非屬犯人所有, 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但若未 經主管機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考量其違犯本案2次犯行之間隔1年有餘,犯罪手段 及情節、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情,整體評 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 等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所示之刑,並分別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條、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73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
所示,及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㈣受刑人現因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中,有臺灣 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顯已逃匿,客觀上亦難 期待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陳述意見,自無再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