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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依被告之職業、資力 及社會地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均累犯 ,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淑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第2款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所示之執行刑。至如附表編號1至2所 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該併科罰金 刑部分,應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非 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而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 於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僅此僅為檢察官執行其 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 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所示,再諭知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該法條並未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家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4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武氏水 郭進崑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