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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按外國人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菲律賓籍外國人,因工作 原因合法居留在我國,其雖
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郭進一 被 告 林家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林柏良 訴訟代理人 劉翊嘉律師 被 告 李智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新臺幣5,000元,被 害人並表示不再向被告請求其他民事賠償,有和解書在卷可 憑(見警卷第25頁),倘再諭知沒收或追徵本案犯罪所得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沒收: 被告侵占之現金3,000元,經尋獲並由告訴人領回,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所示,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刑事訴訟 法尚未規定裁定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然 本件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意旨,業於民國112
所示。又經本院函送陳述意 見調查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復有該陳 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 ㈢經本院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 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本 院於裁定前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欄之違誤,核 與文字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明顯錯誤情形有別,所為更 正乃變更原判決之內容,顯然足以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自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次按更正裁判者,並非法院就 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芊宇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曾於106年間因重利罪,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52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後於1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六)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審酌被告因一時思慮欠 周,偶罹刑典,已與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偽造之印章、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219條分別定有明 文。扣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93號 抗 告人即 聲 請 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36號 抗 告人即 聲 請 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12日 所為之裁定(110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號 抗 告人即 聲 請 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12日 所為之裁定(110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