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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164號 113年1月1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黃三億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明揭:「納稅 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救濟, 請求稅捐稽徵機關作成准予抵繳之處分,嗣後納稅義務人於 行政救濟程序中(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先行補繳遺產 稅完畢。此際,行政法院不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113年1月1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練台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 複 代理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868號 原 告 林淯宣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
: 一、原處分(被告民國112年10月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89D00431 號裁決書)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賠償給 付原告300元。 事實、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承樺 楊駿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空軍軍官學校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