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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
所示,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 完畢,將來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
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 將來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所示之應執行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罪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其餘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 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並依原判決之折算標準,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2 部分,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 刑更定應執行刑,僅嗣後檢察官於執行時再予扣除該已執行 部分。 四、本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所涉情節單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仕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所示。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已於同意定其應執行 之刑時,表明無意見陳述之意旨,有前引定刑聲請切結書( 見執聲卷第9頁)可憑,本院因認無再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 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附表二(即處罰金刑)部分: ㈠受
所示。 四、本件定應執行之刑,經檢察官詢問受刑人意見後回覆「無意 見」(見卷附之切結書),如上說明,本院本於合義務性之 裁量認無再詢問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再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 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係就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