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檢察官雖請求予以被告緩刑,然依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本院以112年度朴交簡第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所示之刑。至被告乙○○所犯 本件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罪,其法定刑 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得易科罰金,惟仍得依刑法 第41條第3項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指明。 ㈦又按刑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周美英 訴訟代理人 吳霈熙 李清勇 被 告 陳美桂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嘉交簡字第79號(原案號:113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 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33號),本院判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75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 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被告竊盜 商品福樂木瓜牛乳1瓶、義美錫蘭紅茶1瓶、牛奶冰淇淋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涉犯本案所用之紙箱,無證據顯示為被告所有之物 ,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之螺絲起子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 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 告沒收。 ㈡至被告竊取之鋁門窗
。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鎮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93號),本院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之手指虎1個,經送鑑結果,為金屬塊製成,中有4指孔 以便手指套入使用,各指孔口徑約2.5公分,屬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手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 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類型,案情尚屬單純,可資減讓之刑 期幅度有限,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為適當之酌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