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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蔡延信於110年11月6日晚間9時51分 許,騎乘A車,沿臺中市東區振福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欲 左轉旱溪東路1段,被告蔡玲宜則騎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1、2-3、2- 5、4-1、4-4、5-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壬○○犯如【附表二】編號2-2、2-4、5-2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2、2-4、5-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侵占之I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與否之說明: 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吸食器,因未據扣案,且該等物品通 常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檢察官復未聲請宣告沒 收,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以
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得之捐款箱1個以及內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5頁),犯 後復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如數給付完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智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7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瑞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8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20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愛樺 蘭欣怡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
所示之刑。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尚知自省,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於上開車禍糾紛和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蔡玲宜 訴訟代理人 杜欣穎律師 被 告 蔡延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68號 原 告 陳渝安 被 告 邱奕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3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