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其內容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欣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3A03D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雖自承其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以玻璃球燒 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見偵卷第18頁),惟被告所用之 玻璃球吸食器及加熱燒烤器具,均未扣案,而無證據可認係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 量0.295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雖自承其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係將甲基安非他命放 在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產生之煙霧(見毒偵卷第44頁),惟 被告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及加熱燒烤器具,均未扣案,而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江怡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許育銓、林吉 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涂裕洪
第二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固持磚塊2塊為本件毀損犯行,然該磚塊2塊均未扣案, 復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上開磚塊既非違禁物,且客觀價 值輕微,若諭知沒收或追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 本案經檢察官范家振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仲仁、賴帝安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或 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並宣告褫奪公權」,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具有強制性,為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巫瑀玲 被 告 傅淑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所示 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 所犯之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 之要件,是不併為易科罰金之宣告,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 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
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所犯 之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要 件,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後向執行 檢察官依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本案經檢察官廖期弘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周亞蒨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