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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諭知刑罰下限之框架功能,方能充 足評價想像競合犯之犯行,法院自有宣告科予罰金刑之義務 ,尚不因其非屬從一重處斷之罪名,即可異其處理,是於量 刑時,就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其法定刑中之罰金刑部分 應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琦勝自民國111年2月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大 谷」及其他不詳之人(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所組成三人 以上、以實施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寶偉(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5907、35
所諭知刑罰下限之框架功能,方能充 足評價想像競合犯之犯行,法院自有宣告科予罰金刑之義務 ,尚不因其非屬從一重處斷之罪名,即可異其處理,是於量 刑時,就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其法定刑中之罰金刑部分 應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晨翔 (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11號 原 告 陳緞 被 告 洪嘉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1.扣案麻將1副、牌尺4支、搬風骰子1顆、帳冊1本、行動電話 1具(含SIM卡《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為本件供犯罪所 用之物;扣案現金新臺幣(下同)3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 開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 觸犯本件刑章,所為固有不該,酌以被告業已坦認犯行,本 院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因一時不慎致罹刑典,然 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已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