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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雅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林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6號 上 訴 人 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被 上 訴人 陳秀桃 臺南市○○區○○街○段00巷00號 陳見利即錢翠蓮之法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春吉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4
第2 項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甲○○、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各給付原告關於未成 年子女甲○○、乙○○之扶養費新臺幣10,000元,如遲誤1期,其後1 2期視為到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80,066元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大雍遠東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契元 被 上 訴人 煥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煥能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複 代 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林劉阿環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 告 林合發 林秋全 郭珍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第2 項所示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游育倫
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 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第1項 所示。 四、又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 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 割而受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 利移存於抵押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元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文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