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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之刑。 ㈣緩刑之說明: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犯後坦承犯行,詐得款項 業已扣案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 此偵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2號 原 告 陳玉玲 被 告 賴彩君 訴訟代理人 蔡騏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8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3號 原 告 古蕙瑄 被 告 賴彩君 訴訟代理人 蔡騏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8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4號 原 告 陶玉龍 被 告 賴彩君 訴訟代理人 蔡騏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8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6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9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葉上瑋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6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9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葉上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
所示之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因外觀型態均無差異,分別 經抽取3包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38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11月29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31頁)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 業經被害人領回,是被告竊得物品既已實際發還
第1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 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 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 業經被害人領回,是被告竊得物品既已實際發還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 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另本案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 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 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