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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事項8月。 三、另被告如違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4款 所定應遵守之事項,本院自得依同條第4項規定逕行拘提被 告後,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事,命執行 羈押;且若將來
所示之事項8月。 三、另被告如違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4款 所定應遵守之事項,本院自得依同條第4項規定逕行拘提被 告後,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事,命執行 羈押;且若將來
欄之違誤,核 與文字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明顯錯誤情形有別,所為更 正乃變更原判決之內容,顯然足以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自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次按更正裁判者,並非法院就 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販賣第 二級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8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坤麟 選任辯護人 朱瑞陽律師 被 告 王慧蘭 選任辯護人 劉宗源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所示。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内,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詐得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 載「ANE-7511」更正為「0996-B3」、「陳奕成竟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更正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所示之刑。末以,被告前於104年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罪,所處有期徒刑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已逾五年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且其犯後 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其經此次罪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