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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被告未有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經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 未以,扣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 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項、第454 條第2 項( 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端,其因一時失慮偶 罹刑典,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並就此再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海洛因共3包(驗餘毛重共1.35公克)及甲基安非他 命1包(驗餘毛重1.6691公克),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第1 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 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 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
。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方勝詮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10號 原 告 李安琪 訴訟代理人 莊弘宓 被 告 吳士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
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本案被告行竊所得之清潤日拋隱形眼鏡1組,並未扣案, 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有本院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 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經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任佳玲 送達代收人 顏瑞成 被 告 林妤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項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 被告已將其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本案帳戶之金融卡交付 「黃治榮」再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且未扣案,是否仍 屬被告所有及是否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㈡辯護人辯護稱:被告現正假釋中,有正當工作,表現良好, 因一時不察攜帶違禁物,請法院審酌違法程度尚低,依刑法 第59條為被告酌減其刑等語。惟查,被告係未經海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