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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吳博宇 被 告 劉柏政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請求再開辯論 ,並撤回起訴,應命再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1 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527號 原 告 蕭丞佐 被 告 吳順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 、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本行庫存款利率表、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謝紫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99,987元,及自民 國112 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8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53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江冠閔律師 被 告 陳信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第二項所示。至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 判命上訴人等如數連帶給付,並依兩造聲請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而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經核於法並無違 誤。上訴人等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佑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被上訴人 蔡政良 訴訟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第二項所示,並依據兩造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第二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上訴人是否已逾解除契約之除斥期間 及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 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第一項所命上訴人等返還房地及遷出部分之給付,履 行期間為陸個月。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等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其家族於民國(下同)50年間在坐落雲林縣○○鎮○○段00地號 國有土地(重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