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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第1、2項部分,未據其等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 圍,不予贅述)。 四、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 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 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莊美玲 住○○市○○區○○○0號 莊振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給付 醫療費用事件,對於中
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第一項所示。 ㈡請求給付代墊及將來扶養費部分: ⒈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9號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林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9號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崑股)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蘇五俊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湧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王中即舜間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