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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52號 原 告 鄭萬福 被 告 鄭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81號 原 告 李慧曦 嚴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珉千、徐嘉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之聲明及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表: 編號 被告聲請調查證據 本院認無調查必要之理由 1 調取臺灣士林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還珠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肇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就財產權涉訟部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53號 原 告 奇想國際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基祥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林隆鑫律師
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 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 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至僅有 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 與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上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85號 原 告 康黃金月 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律師 被 告 李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第1項所 示。 九、又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 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 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共有 物之協議,原告
所示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26號 原 告 周怡姍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號0樓 被 告 林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深圳華菱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曄 被上訴人 智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恩平 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吳義正 訴訟代理人 吳培慧 吳宜庭 被 告 李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爾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萬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第1項係判命其應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1,142萬1,3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 2萬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8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間99年12月31日「 聘請合約書」、被告公司廢止登記表、東風-派恩公司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