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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11號 原 告 劉啟明 訴訟代理人 沈宗祥 被 告 施為勳 魏兆宏 張新天
第一項於原告以英鎊貳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英鎊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詹林翰係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灣搜房公司)業務部銷售區經理、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 四、經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訴字第99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9號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被告與原告邱富源、莊雅各、吳國賢、洪振隆、曾裕海間給 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代 理 人 郭奕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峪成科技股份有限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植物保護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林崇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逸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普河畔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莊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永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皮崢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奕歆 一、債務人應向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子穎(原名廖鈺琦) 一、債務人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