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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所示債權金額計算,核為新臺幣1,564,409元(計 算式:(主文第二項前段原本人民幣303,794.8+主文第二項 後段人民幣945.2*110年8月1日至聲請日000年0月00日間占 有日數(2+14/3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67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芳榛 上列上訴人楊芳榛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
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伊於111年4月15日透過訴外人大誠保險經紀人謝 艾庭向被告投保中國信託產物法定傳染病醫療及費用補償保 險要保書(下稱系爭防疫險),並支付保險費895元,經謝 艾庭確認已承保。伊家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744號 原 告 羅敏慧 被 告 陳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57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9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月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家銘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084號 原 告 鄭至翔 被 告 王本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80號 上 訴 人 即 抗告人 林純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德社區管委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781號 原 告 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振祥 李宛蒨 被 告 顏甄靜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 情,爰依借款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上訴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瑞創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王建焜間給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85號 原 告 周采辰 被 告 陳家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第1項所示 之金額,為此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等件為證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還;另於109年6月15日向原 告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詎被告未 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未還,爰依貸款契 約、信用卡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