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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
。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九、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 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尚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怡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兩造對本院於民國11
第1項所示。⒉被告立泰公司、吳萱沂、賴立 娟及林峰輝應連帶給付原告3,37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上開各 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餘被告就該給付範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28號 原 告 龎王麗珠 法定代理人 龎國煒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龎任閎 張淑惠 共 同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844號 原 告 許子宸(原名許瀞今)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張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2號 原 告 惠州市傘緣王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俊宏律師 陳宥任律師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81號 原 告 洪東法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被 告 林曼華 陳悅寧 陳胤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應繳納抗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7號 原 告 李淑萍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被 告 蘇瑋智 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奧特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勳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被 告 鴻昊洋光電有限公司 兼特別 代 理 人
第1至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關於其勝訴部分,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原 告 汪蘭玲 訴訟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被 告 司馬特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安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原 告 昱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貞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荻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展 訴訟代理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718號 原 告 邵奕凱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 被 告 劉雅玲 訴訟代理人 葉書妤律師 蘇
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 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 照)。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