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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1項前段、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己○○、丁○○持以毆打或電擊告訴人所用棍棒、電擊棒 ,均未扣案,據被告己○○於偵查中供稱該棍棒係地上拾起 類似樹枝之物、被告丁○○於偵查中則供稱該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本案竊得舒跑1瓶、七星香菸濃1包,均為其本案犯罪所 得,雖未扣案,然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 得,為基
所示之刑;又衡酌被告本案2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係 於112年7月30日實施,乃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而其雖侵害 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其實際上所從事者,僅係依指示反 覆提領款項並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其責任非難
所示之刑;又 衡酌被告所為3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係於111年8月9日至 12日間所實施,乃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而其雖侵害數被害 人之財產法益,然其實際上所從事者,僅係提供帳戶並依指 示反覆轉帳購買U
所示之 刑。 五、沒收 被告自告訴人所詐得之款項30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且迄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是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 罰金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固有將本案帳戶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及洗錢 之犯行,惟其否認實際上有因而取得報酬,卷內
所示之刑,並就 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其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固有將本案3帳戶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 ,惟其否認有因而取得報酬,卷內復查
所示之刑。 ㈣定執行刑 又衡酌被告所犯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1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 罪,犯罪時間、空間密接,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屬 相同或相類,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 性之個人法益
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丙○○(通訊軟體messeneger暱稱「Hedg Ehog」)與甲○○( 所涉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少年戊○○(民國00年0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下
所示之刑。 六、沒收 ㈠被告加入本件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固於前揭時間、地點,前 往收取前揭財物,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田孝文 」指示伊交給不認識之男子;因為伊欠錢,「田孝文」並沒 有給伊報酬等語(本
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固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作為詐騙被害人使用,然依 卷內事證,並無任何積極證據佐證被告提供帳戶資料後,確 有實際取得報酬或前開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62號 原 告 詹玉真 被 告 吳怡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64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6134、8934、95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靳靜慧 住○○市○○區○○○街00號7樓 被 告 林俊魁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新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高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梨雯 被 告 VUONG TUAN PHAT(中文姓名王俊發,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香腸1盒、蘋果4顆,固為其犯罪所得,然業經 扣案並實際發還告訴人乙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