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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
。 五、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模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61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 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 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維力炸醬麵1包,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業已合法 發還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警卷第18 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㈣被告因提供本件門號而獲得1,000元報酬,此經被告自承在案 (偵卷第25頁、本院易字卷第32頁),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㈤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 ,致犯本罪,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賠償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諭知 易科罰金、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 ㈡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 1 項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未扣押、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針 筒,無證據足認屬於被告,不應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 C/MS)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112年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62號),本院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 為印尼籍之外國人,在我國犯罪並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且係未經許可入國,顯不宜許之繼續在我國居留,爰 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