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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 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第1、2、3項所示之 刑。 ㈤另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㈢末審諸被告固因本案而觸法,然被告並無前科,且其於本案 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後賠償所受損害,諒其經此起訴、審判程序,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乃基於阻礙債權人受償之目的而處分其財產,該處分財 產行為恰即為損害債權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難認屬被告 或第三人因本案犯罪所生之犯罪所得。況且被告對被害人原 有
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球賽門票4張,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陳在卷(本院卷第 11頁),且將之沒入無違比例原則,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項規定,宣
所示之刑,並 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得之休閒短褲2 件、太陽眼鏡2副、流行
」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八、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法定刑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與刑 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未合,被告縱受6月以下有 期徒刑之宣告尚不得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 段規定,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整體犯 罪行為之次數,所犯罪質及侵害法益以及犯罪手法、時間關 聯性,兼衡其各次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犯後態度、
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規定,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整 體犯罪行為之次數,所犯罪質及侵害法益以及犯罪手法、時 間關聯性,兼衡其各次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犯後態 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