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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王晨星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被 告 周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林真宇 被 告 簡素珠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
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聯成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超颿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億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呂佳玲 李佩盈 被 告 宋新幗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4號 上 訴 人 李莉莉 被 上 訴人 洪一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6號 原 告 王威竣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 被 告 黃正言 黃鈞浩 共 同 訴訟代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86號 原 告 簡榮焜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
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兩造已於112年9月1日於安新建經公司辦理結案,由被告賠 償原告22萬9,240元,原告自無由再主張違約金之損害: 依「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第7條第2項約定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21號 原 告 廖怡君 訴訟代理人 任孝祥律師 被 告 大愛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 訴訟代理人 李文喜
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其提出借據影本5份、變更借 據契約影本6份、授信約定書影本4份、合作金庫銀行放款帳 務資料查詢單2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8頁、第63至83頁 );被告則經合法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 原 告 符時青 被 告 麻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111年 度易字第418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48號 原 告 陳霜 訴訟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被 告 廖顯傑 兼訴訟代理人 蕭妙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
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 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 不一一加予論述,附此敘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92號 原 告 張君潔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陳乙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26日言詞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順發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詠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1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36號 原 告 洪凰欽 被 告 陳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94號 原 告 王家驊 訴訟代理人 楊國弘律師 被 告 朱思勳 李凱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