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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第1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是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 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的 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是對犯罪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純質淨重6.98 53公克),係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 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所竊得之黑色安全 帽1頂,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三、依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被告提起上訴 後,由檢察官楊婉鈺在本審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所示,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緩刑 1.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堪認被告素行良好。又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認犯行不諱,顯見被告已知悔悟,衡 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俞秀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所示之刑。 ㈥、緩刑宣告及條件: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所為固屬不當,惟於犯後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其經 此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 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 有明文。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 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 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1.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被告知道詐欺集團已經嚴重侵 蝕社會治安,破壞人際間的信任,也造成很多人損失巨額 財產,痛苦不堪,卻仍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 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 有明文。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 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宣告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高偉安於民國111年11月中旬某時起,參與真實姓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宣告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高偉安於民國111年11月中旬某時起,參與真實姓
均 無庸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 裁定意旨參照)。故被告雖構成累犯,且本院認應依刑法第4 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毋庸於主文為累犯之諭知,附此 敘明。 ㈧本案是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年陸月。 二、蔡尚宸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29、31至4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三1至29、31至42罪刑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參年陸月。 三、陳博庭犯如附表三編號34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