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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 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秀蓮、朱介斌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椋棋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7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清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清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2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所示之刑。 ㈤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審 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甲 ○成立調解及履行部分賠償,
所示 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敬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於本案並無獲得任何報酬等語 (見本院卷第146頁),且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有因本案犯行實際獲得何犯罪所得,自不生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並衡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意旨,認為宜於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在執行時始定應 執行刑,故本院爰不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 被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並衡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意旨,認為宜於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在執行時始定應 執行刑,故本院爰不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 被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並衡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意旨,認為宜於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在執行時始定應 執行刑,故本院爰不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 被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成 陳威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並衡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意旨,認為宜於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在執行時始定應 執行刑,故本院爰不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