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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24號 原 告 陳春金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被 告 張繼元 訴訟代理人 楊安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83號 原 告 胡朝枝 被 告 陳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7號 原 告 蔡培聰 被 告 歡樂電氣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亜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48號 原 告 奕展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被 告 張華偉 張惠子(原名
第一項所示之利息。 爰依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 免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 免
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二、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擔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 免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 免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 免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