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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2100號 原 告 徐有田 被 告 張勝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210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盧祈翰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2123號 原 告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雙文 訴訟代理人 彭蓓珍 被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蘇月雲 被 告 郭彥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063號 原 告 遠雄新都—香堤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彩絨 訴訟代理人 簡德仁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386號 原 告 沈晏伍 訴訟代理人 廖國柱 被 告 黃文賜 陳文璨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404號 原 告 吳學珠 訴訟代理人 劉毅民 被 告 劉修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本院112 年度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第1項所示之給 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479號 原 告 陳宣瑋 被 告 楊博文 陳順吉即安浰汽車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紹裘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本票、兩造之對話紀 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492號 原 告 周家蓁 被 告 林鎮曾(已歿) 訴訟代理人 洪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卡戶本金利息相關費用查詢、歷史帳單查詢表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