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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存證信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第一項所示之利息未清償。大眾 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 米斯公司),嗣再經普羅米斯公司於95年2月27日將上開對 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經原告發函通知被告。 (二)被告前向訴外人渣
第一項所示之利息未 清償。 (二)被告另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借款20萬元,約定分60期 清償,第1 期至第3期按年息百分之0.02固定計息,第4期至 第6期按年息百分之3.92固定計息,第7期至第84期按
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暨本票、帳務資 料、對帳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6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采玲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668號 原 告 蔡麗芬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建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臺
1、2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法院得心證的理由: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 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
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
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691號 原 告 陳楚武 被 告 陳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
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對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但前幾天有打電話 和原告談過,並且有談好還款計畫,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 三、法院得心證的理由: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查
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356號 原 告 吳達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 告 張孝佑 訴訟代理人 張莒忠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2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69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妙純律師 被 告 曲曉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黃維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睿瑜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茲依民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上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