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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明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1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冀華提起公訴,檢察官王芷翎到庭執行職務。 中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俊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6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志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椿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2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方遙 選任辯護人 鄭淑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 偵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 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就被告所犯2罪,本於 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就其本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 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 綜合判斷,及斟酌被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1號 原 告 許美華 被 告 林家樂(原名:林易聖)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茂松 上
所示之刑, 及就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資為懲儆。 ㈣又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
所示之刑,資為懲儆。 ㈤又本院衡酌被告2人於本案所為2次犯行,所侵害法益固非屬 於同一人,然各該行為均屬加重竊盜犯罪,罪質同一,行竊 之情節相仿,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乃本於罪責 相當性之要求,就整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 示。 三、沒收部分: 被告分別竊得之AB優酪乳共4瓶,均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 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復查無
所示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丑○○、乙○○所 犯之罪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扣案之iPhone 6 Plus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丑○○所有,供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2項、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鋁門窗1扇、鋁門1扇、瓦斯爐1臺、鋁製蓋子1 個、排油煙機1臺、除濕機1臺,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 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復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灰色側背包1個、OPPO廠牌A73型號黑色手機1 支、悠遊卡1張、新臺幣1,000元,均為其犯罪所得,且均未 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