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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易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喬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被告謝文澤所有之蘋果廠牌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 0000號SIM卡壹張)、被告張韶恩所有之蘋果廠牌IPHONE手 機壹支(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㈣不予給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緩刑宣告,須以被告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 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始得為 之: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非制式手槍內之已貫通之金屬槍管1 支,
所示之刑。 ㈢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80年1月1 日執行完畢出監,之後別無其他犯罪紀錄(本案之前5年內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參,被告於審理時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之刑。 犯罪事實 一、乙○○自民國111年10月、11月間某日起,經陳祺豊(另案偵 辦中)招募,加入陳祺豊、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阿娘喂 」等人所組成之三人以
第2、3項 所示之刑,就非法持有刀械、子彈部分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 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就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 徒刑合併定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 附表一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 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所示之刑,就 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犯之罪雖不 得易科罰金,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仍得聲請易服 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四、沒收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 犯後業已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完畢,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