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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 第3項規定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所示之刑,並依刑 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 刑章,經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 刑章,經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楊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所示之 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 規定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 條第3項規定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 刑章,經此偵審程序,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 述程序法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所為固屬 不當,惟其於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所拾取侵占之現金
欄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並考量上開各情,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 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同上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水錶8個,未據扣案,亦未 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欄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並考量上開各情,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得不記載累犯或其他刑法總則加重 、減輕事由)。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存不勞而獲之心態,恣 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社 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