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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 五、扣案之針筒1支及殘渣袋1個,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 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警卷第2頁,院卷 第4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
所示,及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 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有 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經扣案之上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扣案之「今彩539」之吉祥六合樂透手冊1本、品牌VIVO型號 2010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今彩539開 獎記錄表1張、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竊得之腳踏車1部業經發還告訴人領回,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所示。末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均 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按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民國112年12月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於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則指該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法院。又數罪 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芊宇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按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民國112年12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