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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裕斌追加起訴,檢察官 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所示之刑。 ㈧查被告邱冠章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犯後已知悔悟,並 坦承犯行,本院認被告經此次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俊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0365號),本院逕以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鄭羽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所竊得之汽車水箱護罩1個經扣案後已發還被害人蕭聖 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5頁), 足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皆稱其未因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而取得任 何報酬(見偵卷第17-18頁、第43頁、第88頁),且依卷內 現存證據確難認被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 本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 案之罪,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無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