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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並依首揭 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於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6日債權人 陳報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6日民事陳報狀、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6日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20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第1、2項所示。 四、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 護人。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 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 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新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陳宥蓁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所示。 三、又本件被告應於113年3月31日前之門診時間內,持身分證明 文件、本件裁定及醫院通知應攜帶之相關文件,親至前往國 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會同原告接受親子血緣DNA之 檢驗鑑定;所需鑑定費用先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
性質均不 適宜為假執行宣告之諭知,爰不併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1021號 原 告 湯○榕 法定代理人 張○純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湯○學 原 告 湯○淇 法定代理人 湯○月 訴訟代理人 湯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1022號 原 告 趙曉玫 被 告 趙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管金額事件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778號 原 告 李宜靜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簡惠儀 訴訟代理人 賴巧淳律師
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965號 原 告 詹珮彤 被 告 張庭瑞 林義閔 楊宏德
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20號 反 訴 原 告 楊明珠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鄭媛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78,000元,應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30號 原 告 陳祺昌 被 告 陳鈞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6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5號 原 告 洪雅靜 訴訟代理人 王銘柏律師 被 告 黃詠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93號 原 告 黃春蓉 被 告 黃珮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嘉簡附民字
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40號 原 告 范雨政 被 告 張金獅 張清誥 張宇璿 上列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中關於「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元為相對 人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相 對人供擔保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