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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本件被告所侵占之MAC PRO電腦1臺、IPHONE X手機 2支、IPHONE 7 PLUS手機1支,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未扣案 ,且均尚未返還告訴人,有臺灣新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本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所涉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 限,衡以訴訟經濟,本件雖未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核屬本院 合義務性之裁量範疇,於法核無違誤,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
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 2所示部分,受刑人若已執行完畢,僅嗣後檢察官於執行時 再予扣除。 四、本件聲請所涉情節單純,可資裁量之罰金幅度有限,兼衡訴 訟經濟,雖未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核屬本院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認定聲 請人為累犯,有法條適用不當之誤等語。是聲請人未具體敘 明究竟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所列舉之再審原因 及具體事實,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 堪認其所提之再審聲請,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被告取得5000元報酬乙節,業據其供承在卷,核屬其本件犯 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 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移送併辦之部分( 112年度偵字第63229號、第69180號、第69680號、第76626 號、第79622號、第81815號)與本案起訴有罪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