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梁禹謙 被 告 涂晉銓 李晧暐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4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緩刑:查被告2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其等未盡查證 辦理相關登記認許,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均已坦承
所示之刑,並 分別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又馮文學持以為本案犯行之拖鞋;馮李菊梅、馮英雄分別持 以為本案犯行之棍狀物,均並未扣案,且非屬違禁物,亦無 證據證明現尚存在,是以為免將來執行沒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支付全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所示之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
。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 犯 罪 事 實 黃語宏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 用扣案之門號000
所示 之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 業如前述,其因一時疏忽將前揭中信銀行帳戶交予他人使用 ,行為固有未恰,惟考量被告確非詐欺告訴人等、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