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責懲。 (四)沒收 查被告因本件犯行獲有5萬元乙情,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供陳明確,是該款項自核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依刑法第38
所示之刑。 三、沒收 扣案之手機(廠牌:IPHONE,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1支,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供稱為其所有,且本案有用與告訴人聯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彥价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沒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許凱琪 被 告 吳永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被告竊得之滷味攤車1臺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自屬 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 收及追徵。 五、
。 本案經檢察官翟恆威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查被告2人雖有致華儲公司受有如前所述之損害,然被告2人 均始終否認因此獲有報酬,卷內復查無明確事證可認其等確 已因本案行為而獲有任何報酬或取
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詐欺取財罪宣告之刑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旨在優先保障被害
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爆裂物1顆,雖原係屬違禁物,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試爆鑑定後,僅剩爆後殘跡已不具爆裂物之形式, 爰不予宣告沒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珽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欄所示之刑。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