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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伍、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僅 引程序法條)。 陸、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上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8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長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5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 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欄所示之罪,處各該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四年八月。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依所示方式沒收。 犯罪事實 乙○○於民國112年7月中旬,透過網路遊戲Weplay通訊軟體(暱稱 :○○○○○)、臉書(暱稱:○○),結識未滿14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睿璿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7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記載「共同」字樣,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常途徑解決糾紛 ,竟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下手實施強暴行為,妨害社會安寧 ,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所為實非可
無庸為累犯之諭知,附 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與施用毒品相 關之前案紀錄,復於109年9月15日執行強制戒治完畢,此有 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應知國家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晉愷(原名劉紹緯)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6月2日前之某日時起,加入林世揚(由本院另行審結)、 徐維廷(由警另案偵
所示 之刑。再衡酌被告所犯上開3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態樣、 手段,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與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等情 ,予以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 儆。 三、沒收: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詹權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詹權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