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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五、另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內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幫助犯 行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亦無從認定被告有分得詐欺所得之 款項,是被告就本案既無不法利得,自無犯罪所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郭淑薰 被 告 李正文 上列被告李正文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
所 示之刑,並就拘役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綜合 審酌被告所犯拘役部分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 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及所侵 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並兼
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俞仲恩、邱凱倫 竊得之電纜線
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既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
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既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5000元之利益,業據被告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69頁反面),屬其 犯罪所得,且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
所示之刑。 四、查被告許淥洲、林碧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等情,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各1份可 按,此次被告許淥洲係因為友人助選,被告林碧雲則係受被 告許淥洲指示交付賄款,其等思慮
。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
第一項所示。 四、扣案子彈口徑9mm制式子彈一顆及彈底有撞擊痕跡之口徑9mm 制式子彈一顆與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6.8±0.5mm金屬彈頭而 成之非制式子彈三顆,均經試射而滅失,已非違禁物甚明, 是聲請人就上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
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俞仲恩、邱凱倫 竊得之電纜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
所示, 以勵自新。又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 念,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 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6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所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另本案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實際獲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 從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林獻政 被 告 邱雯瑛 張彥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基交簡字第367號),經原告 提
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