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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翁禛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 案之平底鍋1個、菜
。 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吳柏萱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
、宣告刑及沒收如附表 編號1至8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一)、第1行應 更正「…7月20日16時22分許,在新竹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竊得之1萬元 為其犯罪所得,惟因上開規定旨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
第1至4項所示之刑。 ㈦緩刑:被告丁○○、甲○○、丙○○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1至428頁),其等一時失慮偶罹刑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以 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陳芊伃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併諭知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固將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及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綽號 「鯊魚」之成年男子持以詐欺被害人使用,惟否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29號 原 告 陳宇水 住○○市○○區○○街000○0號 被 告 謝秉豪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44號 原 告 羅羽岌 盧垂榕 被 告 謝秉豪 (現在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