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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6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漢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7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凱誠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7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黃昱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薇亘間侵權行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9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杰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林弘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銘福間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 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吳俊亨 訴訟代理人 吳智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偉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呂東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哲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11號 原 告 林伶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茲依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16號 原 告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柏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20號 原 告 台倫汽車商行即陳昭福 原告與被告張硯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7,372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25號 原 告 鄭語涵 一、原告與被告吳兆璿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 萬元,應徵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27號 原 告 余非非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太平郵局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34號 原 告 柯宜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臺灣銀行太平分行000000000000000帳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44號 原 告 蔡季宸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郁展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第二項 所示;又兩造就上開關於本院判命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34 6萬5240元部分,請求為附條件之准、免假執行宣告,均無 不合,爰諭知如主文第五項所示。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 ,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
第2 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業豐公司敗訴之判決 ,於法並無不合,業豐公司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份之上訴。又原 審駁回俊沛公司請求給付183萬2
欄雖漏未諭知其 餘反訴駁回,惟就本院審理範圍尚不生影響,併予敘明)。 ㈡上訴人辯以: ⒈伊與大榮公司間就丙土地成立系爭使用借貸契約,被上訴人 及其前手於受讓取得重測後0000地號土地時,對於重測後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第二項所示。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另 論述。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