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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第1 項所示)。循之,原告所為備位之訴,基於繼承法律關係及 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抵押權辦理 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判決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所示。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銀行授信 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同意書、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
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拾捌萬零柒佰零五元,並自民國110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被告履行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 之日止,給付原告每年所繳納之租金損失(即新臺幣陸萬肆仟參 佰參拾貳元)」,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
第4項所示。又本件原告未 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亦無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是 被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分有理由、一部分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
所示(見訴字卷第119、137頁)。 二、被告等均表示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及金錢補償方式等語 (見訴字卷第137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
第1項所示之勞資爭議調解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 債 權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債 務 人 謝劉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零壹元,及自 本支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瑞成律師即林水圳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水圳之遺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9號 債 權 人 天闊三期光電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暉 債 務 人 胡晏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梁鈞祐即梁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孝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零捌元,及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康榮洲 債 務 人 黃重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參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吳瑞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柏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