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所示之處 罰。 七、至扣案之甩棍1支,係內政部公告之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規定,不問屬於行為 人與否,宣告沒入之。 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第46條、第63條第1項
所示之處 罰。 五、至扣案之伸縮警棍1支,係內政部公告之查禁物,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規定,不問屬於 行為人與否,宣告沒入之。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8
。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移送併辦,檢察官 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敬暐提起上訴,檢察官 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宏昌、周奕 宏追加起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欄所宣告「刑 」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利惟靖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之說明: ㈠本案經原審判決後,被告對於全案提起上訴,復經本院前審 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46號判決駁回上
第四項所示。 參、撤銷改判部分(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文璟於民國99年間起自106年間,在 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忠明高中附設國中補校後門,以每 箱2萬5000元之價格(每箱250顆
。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宏昌、周奕 宏追加起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第2至5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被告萬寧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本案槍枝,已經原審於林少華、陳威翰 犯罪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 陳威翰所有,已經原審於
。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提起上訴,檢察官 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萃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及其主要 理由,並僅以宣告適用上違憲之範圍為限,於此之外無從比 附援引於其他販賣毒品罪,或單以該判決為據,置刑法第59 條所設要件於不顧,逕適用該條規定減刑。此因解釋憲法並 就法規範之合憲性為審查,而
。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 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 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無罪或不另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所示之宣告刑,均已詳細敘述 理由,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由而為量刑,兼顧對 被告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 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或有所失入之裁量權 濫用,核
第2項所示之刑。另被告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輕罪,固有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按法院在適 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 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免倘併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