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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金元盛企業社即許哲菘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葦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王維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薏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869元, 應徵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全通貨運有限公司 漢宇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施谷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岩午設計工作室即李達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李雯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林廈商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謝昌霖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朱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秉洋、和泰悅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香蕉禮賓國際租車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約定條款、帳務查詢資料、債權計算書、帳單明細、請求 金額明細表、新光金控集團網頁資料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均屬有據。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被告部分則依職 權宣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 告 李慧曦 嚴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世芳、姚水文、吳佳樺、黃湘茹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浦洲 常月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陶鎔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18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7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儷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