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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儷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8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凱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8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凱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玉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9963號 原 告 王雪霞 被 告 林世文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 1 人 訴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9963號 原 告 王雪霞 被 告 林世文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 1 人 訴訟
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591號 上 訴 人 吳昆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祐旭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新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9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福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慰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3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基煌 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
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國信託銀 行現金卡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借據暨約定書、中國 信託銀行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中國信託銀行現金 卡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債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
第1項所示 ,核其所為,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事,爰依原告之聲請,
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系爭債權最後一次帳單繳款日為96年1月7日,原 告逾期未繳,自應自隔日即96年1月8日起負遲延責任。又被 告於111年1月10日向士林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系爭支付 命令於同年2月
勝訴定讞金額如高 於20萬元,被告針對刑事協議內容為20萬元可主張抵銷等情 ,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又原 告已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7萬3,930元乙節,為原告所不 爭執(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80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高仕霖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石淮伍 訴訟代理人 李建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臺灣臺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334號 原 告 戴淑玲 被 告 蔡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劉喬恩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晧倫律師 被 告 陳俊運 訴訟代理人 曾金蓮 被 告 和泰移
所示之金額,並依修正前 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第3項前段所示;至本件言詞辯論 終結時尚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 惟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 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 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