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有關業已執行完畢部分,屬於就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時應 如何折抵之問題,執行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宜注意 在備註欄載明扣抵情形,俾免受刑人誤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連桂櫻 被 告 吳桂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5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
。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部分: ㈠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
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貳、被訴(傷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 7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經上訴駁回確定,入監執行後, 於108年4月2日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文慶因與丁秀鳳之女兒連翠萍及吳建霖3人間 有感情糾葛,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下述㈠)、致令不堪用 (下
。 本案經檢察官羅袖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立夫移送併辦,檢察官 葉喬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501號 原 告 張柔謙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樓 謝宇珊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501號 原 告 張柔謙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樓 謝宇珊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501號 原 告 張柔謙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樓 謝宇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