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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1,014 筆裁判書提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所示,並諭知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所示,並就附表二應執行之有期 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之
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拘役,固已於民國1 11年4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本院卷第15頁),惟已執行部分應 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