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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二包(驗餘共計淨重○點四 八一七公克)為查獲之毒品,又被告自承上開毒品為其所有 並供己施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末查被告本件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時間為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減刑條件,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又被告本件犯罪在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規定,就所受宣示之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替代役實施條 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
所示之刑,並依刑 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之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7 條規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再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得予減刑之規 定,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刑如主文
所示。又本件受刑人上開罪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 已逾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無同條第1項 關於易 科罰金之適用餘地,是本件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並依首揭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 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罪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96年度執聲沒字第477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63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鴻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 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